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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一)

对西方的贸易第一次完全独立管理。

但是,这种“公行”的组织形式毕竟松散,而承担的责任又过重,10年后,当时建议开设“公行”的商人潘启,又建议关闭公行,理由是“公办夷船,众志纷歧,渐至推诿,于公无补”。这一建议,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两广总督李侍尧会同粤海关监督德魁批示:“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

这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原因,是行商们分工之后,“行商责成愈专,而政府课税亦愈重”,并且在连带责任下,造成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经常被放大为全行业的风险,为数极少的“保商”们承担了过重的责任,“行商倒闭破产不能完纳政府课税者续出”,不得不为行商们垫付税费乃至来自政府的其他勒索。

马士记载:“公行的行商们自然是惨受敲诈,1771年已经发现其中有很多家破产,此外还拖欠了应付给官方的款项。”为此,潘启等又用金钱开路,贿赂了李侍尧,取消了“公行”,但这笔费用最后由反对“公行”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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