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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错案纠正

其中的“以观后效”就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和管控司法官员继续违反司法公正和及时改正自己违反行为的作用。

革职:该项乃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代表着官员的政治生命终结。它的作用更多的在于惩罚而不再停留于警示层面。也就是说,“永不叙用”这四个字对于官员的惩罚还是相当严苛的,起到的具体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

民事责任:

对于司法官员所应该担负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大明律例·刑律·断狱》中对于“决人不如法”的规定。

《大明律例·卷三十七》对于“决人不如法”,也就是司法官员判定案件时不遵从律法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民事责任判定。

不按律法判决,笞四十,征埋葬银一十两;导致囚犯死亡,杖一百,征埋葬银一十两;因公事非法殴打,致人骨折减凡斗伤罪二等,征埋葬银一十两;因公事非法殴打,致人死亡杖一百、徒三年,征埋葬银一十两。

在《大明律例》中,对于司法官员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决人不如法”乃至在具体案件中造成的“致使嫌犯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除了有从“笞四十”到“流放三年”的刑事处罚外,还都有着“征埋葬银一十两”的明确规定,这就是对于受到伤害嫌犯的民事赔偿。

作为封建王朝制度的集大成者,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明朝,为了进一步实现皇权集中和对于官员、社会、民众的绝对管控,将皇权尽可能的延伸到各个阶层,明朝统治阶层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等级分明、制度明确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官员组成。同时,将司法管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形成了与司法体系形成相辅相成、有效制约的控制制度。就明朝成熟完备的司法管控制度体系而言,对于后世司法制度、司法官员的制约和管控,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有鉴于此,杨津正压根就不敢怠慢,一直在县衙里苦苦等待着知县彭叔大的回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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