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兵马俑坑出土的骑兵俑及马俑的高度,完全和上述规定符合:马的高度正为1.33米,骑兵均高1.8米以上,体型都是匀称修长,神态非常机敏,这说明古籍所记完全属实。以上这种选拔而来的常备军战士,待遇高于一般士兵很多。如魏国的武卒一旦选中入伍,不但免去其全家的赋税,而且还要另外分配给土地、房屋。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根据士兵特长而编成的分不同专业的部队。善使剑、善使挠钩、善于疾走、勇于冲锋的士兵,各编为一队。他们的技术高,而且是通过训练考核选拔出来的,如吴有“长足”、“大力”,韩有“超足”、“弩兵”,越有“习流”等等。这些都是春秋、战国之交才出现的新型部队。这种部队得之不易,如吴国曾用7年的时间、越国也曾用了3年的时间才完成训练,因此,当然不可能很快就让他们退役。他们长期在军,又有了特殊的经济待遇,于是就带有了一定的雇佣性质,成为职业化的专业兵,并开了后世募兵制的先河。
战国的特点是“战”。在残酷、频繁的战争环境中,各国为了鼓舞士气,提高军队的战斗力,都建立了严格的赏罚制度。这种赏罚制度的核心就是军功授爵制,即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授予一定的爵位。爵位是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战国时各国都实行了军功授爵制,但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一致。秦国实行的比较彻底,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军功授爵制,“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各国所定的爵位虽不尽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侯、卿、大夫、士四等,不过每等的级各不一致。文献记载较详的为秦国,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这四级相当于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这五级相当于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这九级相当于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这两级相当于侯。有第一至第四级爵位的人,在军队中的身份仍然是“卒”,即士兵。其中有人可担任伍长等军士,第五级以上才是军官。
根据出土秦简的《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的记载,赏、罚的主要规定共有以下几种:(1)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1人者,免除其全家的徭役和赋税。(2)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1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1顷,宅9亩,还赏给1个农奴(庶子),不作战时庶子为主家服劳役6天,作战时随主人在军中服务。(3)百人以下小分队作战,在战斗中斩敌33人以上评为满功,领导小分队的百将、屯长等各授爵一级。(4)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8000人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人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5)士兵5人一伍,其中1人逃走,余下的4人要受两年以上的徒刑;能斩敌首一级者,免于处罚;战争中已报阵亡,实际未死,回来后罚为奴隶。(6)各级将领、军官都有卫队(短兵),如“五百主”有卫队50人,统军大将有卫队4000人。如果在战争中主将被杀,卫队就要受到处罚,能斩敌首一级者,免于处罚。(7)攻城战斗时,主要突击方向选拔英勇之士为突击队(险队),18人一队。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如有包庇或求情者,处以黥(刺面)、劓(割鼻)之刑。突入城中完成战斗任务时,全队每人授爵一级;作战中阵亡的,则由他家中1人继承爵位。(8)连得战功,爵至第九级五大夫,就可以“税邑三百家”,即坐食300家的税收。因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如果犯了法,可以用爵位来抵罪。“隶、臣、妾”从军作战,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身份和得到爵位,并且还可以用爵位买自己亲属的奴隶身份,使之升为平民。
军功授爵制萌芽自春秋。春秋时期大国争霸,战争日多。有远见、有作为的诸侯,开始突破只用大贵族(王族、长族)当权的传统惯例,适当地任用一些非贵族出身而有才能的人,用之改革政治,治理国家。如齐桓公用管仲、鲍叔牙,晋文公用狐偃、赵衰等。要让他们尽心竭力地为国君服务,就必须给他们一些政治、经济上的报酬,于是因功而授爵、赐田宅和“食封”的制度就应运而生,此即军功授爵制的雏形。这一新兴制度对地主阶级的壮大和夺权起了一定的作用。到战国时,各国都很重视军功,提出了按军功定身份地位的主张。如申不害在韩国进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