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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田秀英

也就算出了这口恶气了。”

“倘或你现在不说,往后要让我找到那小子,我定要告他一个‘采生折割’之罪,说他拐你出去,是要折断你的手脚,割了你的舌头,烫瞎你的眼,再把你卖到穷山恶水里去行乞。”

“这天子脚下,首善之地,出了一个如此凶残恶毒之人,做下这等丧尽天良之事,这衙门难道还能不还我这个当爹的一个公道?”

田秀英的喉咙开始发干,“爹爹竟也不在乎我的名声?”

田弘遇冷冷地竖起第三个手指,道,“《大明律》中还有条文,‘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而有功名者骂人无罪。”

“若这小子胆敢坏你名声,待这案子判下来了,我再把状子往这小子家门口一贴,花几个小钱找当地的穷秀才日日往他家门口叫骂,保准让这小子一家都臭名远扬,他娘他老子都没脸在老家待下去。”

田秀英不由挑起了眉。

田弘遇虽然只是一个正七品的把总,在重文轻武的大明连上朝跪皇帝的资格都没有。

但他要是想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用《大明律》来棒打鸳鸯,保护女儿,那没权没势的普通男人还真不是他对手。

不得不说,田弘遇寻摸出来的这两条律法还真是稳准快狠,火候掌握得恰到好处。

所谓“采生折割”,是一种故意制造职业乞丐的极其残忍的行为。

这种拐卖人口的罪犯往往会先用拾取买卖、诱骗抢掠等方式“采集”活人,尔后再折断或割取其肢体耳目,把原本健康的人变成四肢不全、耳聋眼瞎,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者“怪物”,以此为幌子博取世人的同情,借此获得路人施舍大量的钱财。

一般说来,这种罪犯是既不会找青壮年男子,也不会找女子的,因为男子力大势猛,不易擒获,又不易驯养,而女子又极少会在街市上抛头露面,故而这种犯罪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老人与儿童。

但世事无绝对啊。

田秀英心想,倘或她当真有这么一个情郎,加上宣武门之前的那一场哄闹,田弘遇去衙门还真不至于无功而返。

至于证人嘛,许显纯就是现成的。

“采生折割”在历朝历代都被看作是十恶不赦之罪,许显纯没能抓住“间谍”,若是能在北京城中破获这样一起大案要案,顺藤摸瓜地逮住如此大奸大恶之人,那也算是功劳一件。

因此许显纯必然乐得替田弘遇作这个证。

至于“掠人卖人”罪么,也只是相对于“采生折割”来说判得稍稍轻了一些,最终结果恐怕也还是难逃一死。

杖一百不一定会直接杖毙,但“流放三千里”的可操作空间就大了去了,那可不是一句简单的“劳动改造”就能轻易概括的。

翻翻同时代作者施耐庵所作的《水浒传》,林冲、武松、宋江都曾受过流放发配之苦,一路上不是被押差欺负,就是被索贿要钱。

好不容易到了流放地,没吃没喝又生存条件恶劣,医疗条件几近于无,若不是施耐庵给笔下角色开了金手指走剧情,恐怕连这几位好汉都熬不到刑满释放。

只要田弘遇能私下给押送犯人的差役一些好处,他不愿见到活在世上的人,怕是连流放地都走不到,直接一个“水土不服”就死在半途了,最后怕是连个收尸造坟的人都没有。

毕竟封建王朝法律的典型特征是“阶级大于性别”。

大明买人卖人和典雇妻女的事一直都有,但终究属于“民不举而官不究”的灰色地带。

一旦买卖双方中有哪一方掀桌子动用了法律武器,那拐卖良家妇女就是扎扎实实的重判。

只要田弘遇当真肯告,拿捏一个意图拐带女儿的野小子那的确是手拿把掐,十拿九稳。

但偏偏自己着实是没有这样的一位情郎。

田秀英头疼地看着自家老爹想,开玩笑,这种父权大过天的时代,又还没有彻底到得崇祯朝末期那会儿天下大乱的时候,哪个男人会冒着这样严重的法律风险跟她这种闺阁小姐谈“自由恋爱”?

“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之所以看起来很美好,就是因为这种故事只能存在于话本小说里。

而倘或要有一个不怕打官司也不惧法律惩处的男人看上了她,那也根本不会有“自由恋爱”这个过程,人家直接上门跟田弘遇提亲不就完事儿了吗?

所以田秀英现在还真是连个临场发挥的故事都编不出来,毕竟这个阶段能认识她而她也认识的男人一只手就能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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