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收养关系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过的,收养关系无效,被告苏莹星并非苏正恒婚生子女,双方虽然在一定时间内短暂共同生活过,但其并没有履行过对苏正恒的赡养义务,也未办理过收养登记,可见,苏正恒和被告苏莹星并未存在收养关系,其并无继承苏正恒遗产的权利,然而被告苏莹星却堂而皇之地将苏正恒伤亡所取得的赔偿金80万元占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苏莹星与苏正恒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其无权占有苏正恒赔偿金80万元,现该笔赔偿金归于被告苏莹星名下,已然侵犯了三位共同原告的继承权利,为维护三位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净崇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苏国恒、苏正恒、苏力恒,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