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之后,李林立马开口朗声道:“好的,审判长,接下来我方将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一佐证。”
“原告方举出的第一份证据,为华国居民户口簿,证明被告苏莹星与案外人苏正恒并无收养关系。”
首先是基于案件的请求权提交的证据,一开始先要证明苏莹星与苏正恒没有收养关系,才能将案件继续往下打。
“原告方举出的第二份证据,为产权证明,证明位于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苏正恒。”
“原告方举出的第三份证据,为村委会证明函,证明苏正恒与三原告为兄弟关系,其具有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
“原告方举出的第四证据,为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莹星签订的工亡和解协议以及被告苏莹星名下的银行流水,证明苏正恒因意外身亡的事实,以及因本次意外而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抚恤金等等皆流向被告苏莹星银行账户。”
“回审判长,原告方举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