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州市一所对外开放的古宅里,还保留着一份咸丰9年的典妻契。上面清楚地写道: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二两,实无力偿还,愿将妻子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四十二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玉峰所有。通人说合,两厢情愿,立字为凭。
典妻这种陋习,因其天然的生长属性,在社会中存留下长期的足迹,甚至一直影响到现在。
民生凋弊是民间陋间滋长的最根本原因。典妻也不例外。
一个家庭能售卖自己的妻子,多是发生在极端贫困的百姓中。这样的家庭,劳动力完全丧失,生活无以为继,能用于交换、以图糊口的资本只有人;特别是在战争和灾荒年代,这一悲剧频繁上演;
在中国的传统宗法制中,子嗣是一个家族延续的唯一象征,对父母的孝道和对祖先的崇拜都需要通过繁衍子嗣来推动。有些家庭过于贫困,无力娶妻,典妻就是他们获取血脉的唯一方法。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上,女性一直属于被否定和可以被牺牲的对象。当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女性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一个家庭中最后的一个商品。
封建统治下的溺杀女婴习俗造成的男女失衡,也是催化典妻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清朝,溺女之风盛行,很多人认为残杀女婴可以增加获得男性后嗣的可能性,并为养育男性后嗣保留了有限的家庭资源。所以当男性子嗣成年后,则面临着男女失衡的困境。
典妻产生的原因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封建制度极端伦理制度之下的必然产物,要想消灭典妻,只有从根本上清除掉所有的屏障才能得以实现。
典妻:彻底否定女性为人的权利
典妻这一行为对古代女性造成了极大的荼毒,且不论频繁生育带来的生理上的危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上和心理上的趋服。
《为奴隶的母亲》中最后一段:“沉静而寒冷的死一般的长夜,似无限地拖延着,拖延着……。这其实是春宝娘对未来的恐惧,从三年前的那一天起,她已经注定未来还有无数个这样的三年。而在今后无数个的三年里,她将以自己的子宫为工具,以自己生命为代价,为不同的男人不停地繁衍后代。以春宝娘这样千千万万被典的女性,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绝望,但又不得不麻木地苟活着。
典去的是女人的**,丢失的是为人的尊严。
在这一场打着婚姻幌子的交易中,女人单纯是一个工具,没有谁甚至于她们自己,再将她当作人来看待。一个工具,从何而来谈尊严?
每一次的离开无一不是在彻底否定母子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羁绊。
女人离开家到雇家,完成任务从雇家回家,每一次都是在用被迫离去的方式,斩断母子之情的关系,背后的每一个孩子都不再是她的孩子。就像春宝娘,背后哭声,不管是春宝还是秋宝,都是刻在她生命中永远无法遗忘的创伤。
从外在的奴役变成女性的自我奴役。
在夫权至上的社会里,女性天生是被奴役的对象,天然地遵从于父亲、丈夫、兄弟。在面对这种畸形关系时,女性更没有话语权,只能默默地接受命运的安排,从心底完成了被迫奴役和自我奴役的转变。
耻辱的丈夫通过虐妻中重新找回自尊。中国从来就是夫权至上,男性拥有社会家庭中的绝对话语权。当丈夫将妻子典当出去时,也是亲手将男性的自尊送上了断头台。他们获得了物质的回报,也得到了羞辱。为了找回远去的尊严,虐妻成为男性转嫁伤痛的直接手段。
总而言之,典妻这一习俗是对数千年来形成的人伦礼俗、道德风范的一股逆势冲击,但残害最深的无疑是妇女。
典妻:法律的出台是为统治者挽尊
典妻长期存在也是对社会稳定发展潜在危险,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也意识到其中隐藏的巨大弊端,所以也出台了相关法例对此进行管控。
元朝是第一个把禁止典妻列入刑法的。《元史?刑法治?户婚》中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明筆?户律?婚姻》中也曾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80;典雇女者,杖60
以后,清律、民国法律都以典妻作了法律规定,以图从制度上肃清这种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