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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办法和困难一样多

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礼,女方也无需向男方交还聘礼。

第二种,是男方自己毁约,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单方面取消婚姻。

《大明律》中相关条文规定,“凡妻犯七出之状而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弃,犯奸者不在此限,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若是定婚或结婚之后的三年之内,男方失踪三年不曾归家,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娶,并且不需要归还聘礼。

第三种,则是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或有犯奸盗。

《大明律》中相关条文规定,“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若是男女双方在定婚之后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奸、强奸、抢劫等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退婚,另行婚嫁。

其实,要达到这三种情形的标准倒是并不难,但是这三种情形都太依赖于男方以及男方家庭。

如果男方家庭不愿退婚,那自有一万种方法让她合理合法地不得不过门为妻。

田秀英忽然又想到了李自成。

李自成倒很符合这三种“因男方有严重硬伤,而女方不得不退婚”的极端情形。

历史上在崇祯元年时,朱由检为精简驿站,对全国三分之一的驿站进行了裁撤,李自成因丢失公文而失业。

同年冬天,李自成因还不起举人艾诏的欠债,被艾举人告到米脂县衙,县令晏子宾将他“械而游于市,将置至死”。

幸由亲友救出后,同年年底,李自成杀死债主艾诏,接着,他因见得妻子韩金儿和村里一个名叫盖虎的男人通奸,便又杀了妻子。

两条人命在身,官府不能不问,吃官司不能不死,于是崇祯二年时,李自成就与侄儿李过逃到甘肃投军。

当时,杨肇基任甘州总兵,王国任参将,李自成不久便被王国提升为军中把总,然而就在同年冬天,李自成因欠饷问题杀死参将王国和当地县令,发动了兵变。

“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或有犯奸盗”——李自成杀债主艾诏。

“男方因事逃亡”——李自成与侄儿李过逃往甘肃投军。

“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因故身亡”——李自成因欠饷杀死参将王国和当地县令,发动了兵变,正式变成了流寇,在大明户籍上已经等同于“不存在这个人”了。

而且李自成从小就家境贫寒,小时候还曾被舍入寺庙当小和尚,并给本邑艾姓地主牧羊度日,亲生父母早早就去世了,相当于他家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任何人能当主婚人。

如果她能跟李自成定亲,待几年之后他逃去甘肃投军的时候再走法律程序退亲,拖到她年纪大起来了,这结婚的事儿不就相当于给搅黄了吗?

更妙的是,如果李自成先是跟她定了亲,后来又成了流寇,那大明官府势必是要调查田弘遇这个名义上的“亲家”的。

到时,她就算不想跑了,恐怕她家老爹也会反过来鼓励她跑路。

那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在天启六年的时候,就让田弘遇同意让她跟还在当驿卒的李自成定立婚书呢?

这事儿可不好办啊。

田秀英皱起了眉,就算能忽略经济上的客观条件,“远嫁外地”这一条在田弘遇那里就过不去。

她听吴夫人说起过,由于大明官场极重地域之分,桑梓之谊,故而大明官员在姻亲上更是将“同乡”看作婚嫁的必备条件之一。

谁要是将女儿远嫁外地,即使两家算得上是门当户对,那也是要在背后被人戳脊梁骨的。

譬如,万历朝的宣大总督郑洛就曾因为将女儿远嫁而被人诟病。

当时,吏部文选郎中蒋遵箴在在京丧偶,听得兵部侍郎郑洛有女及笄,便请托王篆求娶。

恰好宣大总督有缺,而吏部清吏司又主管官吏的选拔和升降,于是郑洛便同意将女儿许配给了蒋遵箴,婚配不过五日,郑洛果然就得了宣大总督的任命。

只是士大夫们议论起此事时,重点倒不在郑洛卖女求官,而是蒋遵箴乃广西全州人,郑洛乃北直隶安肃县人。

大家都觉得,为了宣大总督一职,就将女儿嫁往万里之外,实在是令人不齿。

至于蒋遵箴是二婚丧偶,而那位郑小姐却是刚刚及笄的这一点不相配,却是没什么人提起。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大明的地域歧视可比现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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