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清楚!”
“被告呢?”
“清楚!”
“原告要求不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不要求。”
“被告呢?”
“不要求。”
“好,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方律师宣读起诉书。其诉求部分除重复仲裁请求事项外,又增加一项:由于被告向阳织布厂工作失误造成本人精神受到伤害,判定被告人向阳织布厂赔偿本人精神抚慰金两万元整。
方律师念完起诉书后,石法官说:“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提出的起诉内容进行答辩。”
小姜刚要发言,石法官突然问道:“有答辩书没有?”
“口头答辩。”小姜回答道。
石法官点点头,示意小姜开始答辩。
小姜清一下嗓子道:“主审法官,我受当事人委托,对于青青的起诉内容作如下答辩。第一,于青青要求确认她与向阳织布厂自1984年 3月至2014年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事实上1990年1月于青青就调离了向阳织布厂,至于原告诉说自己后来又回到向阳织布厂,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她的说法;第二,向阳织布厂于2009年11月份改制完毕,且符合法津规定,也就说其改制行为是合法的,于青青在企业改制四年后才提出劳动争议诉讼,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基于上述两点,我的当事人要求法庭驳回于青青的所有诉讼要求。答辩完毕。”
“好,”石法官说,“刚才原告被告双方作了陈述和答辩,下面进入举证阶段,希望双方围绕焦点问题提供有力的人证或者物证。首先还是由原告方来举证。”
“我方有证人两个,”方律师说,“一个是武大国,男,48岁,原系宝塔街手套厂副厂长兼劳资负责人;另一个是张三保,45岁,原系宝塔街手套厂车间主任。证言两份。一份是刘玉华的证言,刘玉华,46岁,曾系向阳织布厂工人;另一份证言是刘平安的,刘平安,45岁,曾系向阳织布厂工人。我想郑重说明一点是,这两名证人因为出于压力,不敢出庭作证,只愿出具证言。”
“好,”石法官说,“那就一个一个地来吧,先传1号证人到庭。”
于梅梅走向法庭侧门唤证人武大国上庭。不一会儿武大国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武大国不是别人,而是前些日子到我们厂里去过的那位大块头。这真有点出乎人的意料,让我长了见识。
石法官问:“你是武大国?”
“是的。”武大国回答道。
“武大国,你知道不知道,证人出庭作证,要说实话,不能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知道。”
“那好,原告可以向证人提问。”
方律师问:“武大国,我问你,于青青离开宝塔街手套厂时,办理调离手续没有?”
“肯定办了手续。”武大国回答道。
“是谁给她办的?”
“是我办的。”
“调往何处?”
“向阳织布厂。”
“报告主审法官,我的问话完毕。”
“好,被告可以向证人提问。”
小姜问:“武大国,于青青是哪一年哪一月调离向阳手套厂的?”
“好像是九一年,不对,应该是九二年,是五月还是六月,那就记不清楚。”
“到底是那一年?”
“九二年。”
“那我再问你,办理调动手续时有没有正式的商调函?”
“有。”
“商调函一般是两联或三联式,你们厂应该留有其中的一联,你现在能提供给法庭吗?”
“不能。”
“为什么不能?”
“手套厂在九三年就破产解散了。很多原始资料都找不到。”
“主审法官,我的问话完毕。”
石法官还没开口,我连忙举手,要求发言。
石法官说:“好,请被告方代理人继续提问。”
“请问证人,”我说,“于青青的人事档案,你是交给她本人带走的还是通过公文交换站传递的?”
“是交给她本人带走的。”武大国回答道。
“你能肯定吗?”
“这有什么不能肯定的,人事调动都是这样办的!”
“我还想问一下证人,你同于青青是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