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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围绕一审双方使出混身解数

?”

这时,方律师举手要求发言。得到石法官允许后,方律师说:“反对被告方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反对无效,”石法官道,“这个问题由证人武大国自已决定回答与不回答。”

“我与于青青是上下级关系。”武大国回答说。

“但是,上次你到向阳织布厂时,我亲耳听你说于青青是你的表妹,也就是说你们是表兄妹关系,对不对?”

“那是说着完的,不能当真!”

小姜要求发言。得到石法官允许后,小姜说:“我要求法庭调查清楚证人武大国与原告于青青的关系。”

“好,我的提问完毕。”我说。

“证人武大国,”石法官道,“你作证完毕,现在可以下去,但不要走远,庭审结束后还需要你签字,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武大国离开证人席。

“传2号证人上庭。”石法官说。

2号证人张三保出现在我的视线里。不出所料张三保正是那天跟武大国一道到厂里耍横的那个刀疤汉。

“你是张三保?”石法官问。

“是的。”张三保回答道。

“你今天到庭作证,要说实话,不能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知道不知道?”

“知道。”

“好,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提问。”

方律师问:“张三保,你曾在宝塔街手套厂担任何职务?”

“车间主任。”

“你与于青青是什么关系?”

“上下级关系?”

“你是怎么知道于青青调离宝塔街手套厂的?”

“她申请调离手套厂时,是我在申请书上签的字。”

“主审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好,”石法官道,“下面被告方可以向证人提问。”

小姜问:“张三保,我问你,于青青是哪一年哪一月向你提出调动申请的?”

“大概是九二年到九三年之间。”张三保回答道。

“到底是那一年?”

“过去了这么多年,我怎么记得清楚?反正就是那段时间。”

“张三保,于青青的申请书用的是什么纸张?”

“不记得。”

“用的蓝色墨水还是黑色墨水?”

“不记得。”

“你是上午签的字还是下午签的字?”

“不记得。”

“主审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还有没有证人要出庭作证?”石法官问。

“本来还有两位证人准备出庭作证,”方律师说,“但是出于压力,两位证人只出具了证言,一位是刘玉华,女,原向阳织布厂工人;一位是刘平安,男,原向阳织布厂工人。”

“那好,请把证言念一遍。”石法官道。

方律师念证言:“证言一:一九九二年五月,在工厂门口,于青青告诉我,她已经调回向阳织布厂。证人,刘玉华。证言二:一九九二年七月,我听厂里的一位同事说,于青青从宝塔街手套厂调回到向阳织布厂。证人,刘平安。证言宣读完毕。”

“好,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石法官说。

小姜开始举证:“证据1,向阳织布厂企业改制方案批文;证据2,向阳织布厂企业改制方案;证据3,向阳织布厂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证据4,向阳织布厂企业改制职工工龄认定表;证据5,于青青调离向阳织布厂商调表;证据6,向阳织布厂一九九二年五月职工工资表。举证完毕。”

“好,下面进入质证阶段。先由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人证言提出质询。”石法官道。

小姜质证说:“证人武大国与于青青属亲戚关系,其证言是否可信,我方表示怀疑。”

方律师回答:“证言的真实与否跟是不是亲戚关系无关,我觉得被告方代理人作为法律人士提出这种问题是可笑的。我愿再次提醒一下阁下,法律重在证据,证言只在乎真实,与证人的身份无关。”

小姜反驳道:“原告方代理人说得对,法律是讲证据的,证人武大国无法提供于青青调回向阳织布厂的商调函,只凭他一面之词,怎么能叫人信服呢?”

“于青青的商调函早已交给了被告方,提供商调函原件的应该是被告方,我方怀疑被告藏逆了商调函原件,法庭应该责令被告方将它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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