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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围绕一审双方使出混身解数

“请原告代理人注意,商调函原件不只一份,调出方也即是证人方也有一份原件,原告方不提供证据,倒要被告方提供证据,这岂不是哆哆怪事?”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人证言还有其它的疑问没有?”石法官问道。

“有。两份证言都是证人所听说的,不具有实际证明作用。”

“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

“对证据本身没有疑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就说,这些所谓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方律师道。

“好,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和被告可以就前面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各自的意见,还可以对不清楚或者存疑的地方相互进行辨论。先由原告发言。”

方律师:“主审法官,我方当事人受到向阳织布厂不公正待遇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向阳织布厂管理混乱,漠视职工权益。被告代理人提到我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坚决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方当事人于青青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准确地说应该是去年六月份。向阳织布厂改制一事,被告自始至终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因此,被告代理人辩称我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本就不成立。其它问题我们在起诉书中已作陈述,不再重复。”

“被告方有什么要说的?”石法官问道。

小姜立即回答:“有。我回答一下刚才原告代理人说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向阳织布厂改制这样的一件大事,就是你原告应该知道的事,因为这牵涉到你的切身利益。再说,工厂改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前前后后搞了一年多,你原告又不是在国外,你要是向阳织布厂的人怎么会不知道呢?作为工厂一分子,十几年对工厂不闻不问,这说得过去吗?这从反面说明你本来就不是向阳织布厂的人!”

“回答完了没有?”石法官问。

“回答完毕。”小姜回答道。

“现在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石法官说,“原告方!”

方律师:“主审法官,本案中,我的当事人于青青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希望法庭对弱势群体给予合理关切。我们要求法庭判决向阳织布厂与于青青自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补缴一九九七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间所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发一九九七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间的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合计七万五千元正,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二万元正。完毕。”

“被告?”

小姜:“主审法官,我方认为:原告于青青虽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一九九0年一月间在向阳织布厂工作过,我们不否认这段时间向阳织布厂与于青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一九九0年一月于青青调离了向阳织布厂,两者之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至于原告于青青申称一九九二年三月又调回向阳织布厂,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支持她的说法,还有,从另一方面说,既然于青青口口声声称自己是向阳织布厂的职工,却对五年前工厂发生的企业改制事件一无所知,这显然有背常理。综上所说,我们要求法庭判决原告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所有请求事项。完毕。”

石法官:“好,刚才双方都作了最后陈述。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于青青与向阳织布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现在本审判员征询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方律师:“同意调解!”

小姜:“不同意调解。”

石法官:“向阳织布厂的代表?”石法官要我表态。

我连忙说:“姜律师已经代表我们厂表态了,按他说的办。”

石法官:“那好,今天的庭审到此为止,何时宣判,听候通知。”石法官敲响法槌。

石法官走下主审席,方律师、于梅梅姐妹俩迎上去和她说话,我和小姜迅速离开法庭朝外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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