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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历史进程中,土地革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也因此被称为“土地革命时期”。~幻.想/姬+ ?勉_废`岳+黩`土地革命旨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广大农民获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不仅是解决农民民生问题的关键举措,更是调动农民参与革命积极性,推动革命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红三军肩负着革命的使命,辗转到达印江这片土地后,迅速深入群众,宣传革命理念,发动群众,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斗争,如熊熊烈火般在印江大地燃烧起来。

早在红三军刚刚踏入印江之际,湘鄂川黔革命军事务委员会便高瞻远瞩,发布了《没收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之条例》。这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条例,对土地革命期间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清晰且明确的规定:

1. 在红军经过或占领的区域,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可予以没收,但中农贫农的财产受到绝对保护。这一规定,旨在精准打击封建剥削阶级,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避免革命行动对普通民众造成伤害。

2. 商店和行商的货物财产,不在没收范围之内。这一举措稳定了区域内的商业秩序,避免因革命行动对正常的商业经营造成冲击,为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3. 对于地主经营的商业,除了其粮食可以没收外,商店的货物则不予没收。这既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又保留了商业发展的活力,展现了革命策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4. 官田、学田及教堂的粮食财产,可以进行没收。这些土地和财产长期被封建势力或宗教团体控制,没收它们,有助于将资源重新分配给广大贫苦农民。

5. 没收所得的东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分给群众,改善他们的生活;另一部分则发给红军,以保障军队的物资需求,为革命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物质支持。

1934 年7 月21 日至22 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印江隆重召开。会议结合黔东地区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对黔东特区的土地革命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政策规划,为土地革命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首先对哪些人的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做出了明确界定:

1. 拥有土地却自己不耕种,专门雇佣长工耕种,或者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的人,被认定为地主。地主的土地将被完全没收,且不留给本人田地。这一规定直击地主阶级的经济根基,彻底打破了他们对土地的垄断。

2. 区长、乡长、镇长等基层封建政权的代表人物,他们利用职权欺压百姓,其土地也被完全没收,不给本人留田,有力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在基层的势力。

3. 自己拥有土地且亲自参与劳作,但同时还雇佣一两个长工的人,或者自己拥有土地,一半自己耕种,一半租给别人耕种的人,被定义为富农。富农的土地同样需要没收后再进行分配。不过,在被没收土地后,富农可以分得质量较坏的土地,但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体现了革命政策对不同阶层的区别对待。

4. 寺庙的常熟田,除了留出一部分用于敬冲香火外,其余大部分也要没收,但清明祭祖所用的土地不予没收,这一规定在尊重宗教习俗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寺庙的土地资源。

5. 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部分,也须没收,将这些公共土地资源纳入重新分配的范畴,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利用。

6. 在没收和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不会被动摇,中等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样不被没收。不仅如此,如果他们的土地较少,还会分配土地给他们,充分保障了中农和贫农的利益。

条例还对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土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1. 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进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无论男女,都同样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体现了革命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2. 流氓盗窃之人,只要他们声明以后务农劳作,不再盗窃抢劫,也会分给他们土地,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 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的士兵,也会分给他们土地,鼓励他们回家种田,脱离反动军队,投身到革命建设中来。

4. 经营贸易的商人或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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